第一节 名称和地址
本组织正式定名为中美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为基金会),英文名为C- A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s. 本基金会的总部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地址为:20128 Roscoe Blvd Canoga Park,CA 91306,基金会理事会有权在任何时候改变基金会的地址。
第二节 性质和目标
第一条 基金会是一非营利组织,根据美国联邦税务局内务法规 501 (c)(3) 节关于非营利免税组织的法规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有关法律而组成。
第二条 基金会的目标是争取从任何可能的渠道(目前主要在北美)募集资金,以促进和帮助中国的教育的发展。基金会特别专注于帮助中国农村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并帮助贫困地区的非常落后的学校改善教育设施和条件。
第三条 虽然本基金会主要在美国境内募集资金,但也接受来自其他国家的捐赠。
第三节 会 员
第一条 会员资格:基金会会员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三项条件:(1) 按时缴纳会员费;(2) 承认并遵守基金会章程和其他关于会员的所有规定;(3)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基金会利益、目标、和名声的活动。
第二条 如果要成为基金会会员,必须向本会的会员/捐款人服务小组注册登记,提出申请,得到基金会批准后方能成为会员。申请人不需缴纳申请费。
第三条 会员费由基金会决定。目前会员费为:常规会员 $40,学生会员 $20,赞助会员$100,终生会员$500。基金会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会员费。
第四条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会员与一般捐款人不同处在于:(1) 会员在基金会内有选举理事和被选举成为理事的权利;(2) 会员可在基金会内担任一些一般捐款人不担任的义工职务;(3) 会员会收到基金会专门给会员寄送的关于基金会活动和进展的材料;(4) 会员必须承认基金会的章程和其它规定并遵守这些规定,维护基金会的利益和声誉;(5) 会员必须每年按时缴纳会员费。
第五条 会员资格可以在下面两情况下被取消:(1) 会员主动提出退会并得到基金会批准;(2) 会员违反了本章程第四节第一条的关于会员资格的条件。
第四节 理 事 会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会由会员在会员大会每两年选举一次,任期两年。任期期间理事会有权力根据需要增减理事。增减理事必须要由理事会在有效法定人数出席投票的情况下的三分之二多数决定。
第二条 新一届理事会的选举须按照上一届理事会认可的方式和步骤,以信件,电子邮件或举手表决完成。
第三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包括选举或任命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批准基金会的执行委员会成员。基金会的一切活动均受理事会的领导。
第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的例行会议至少每二个月举行一次,由会长主持。在会长缺席的情况下,由秘书长主持会议。理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讨论的内容应该至少在理事会前三天通知各位理事。理事会以投票方式对各项事务进行表决。
第五条 如果任何理事要辞去理事职务,必须递交书面辞呈给会长。辞职生效日期为在下一次理事会开会的日期。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都是不受薪的义务工作人员。每一位理事必须承担负责基金会的一项或多项工作。
第五节 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员
第一条 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员为会长、若干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副秘书长等。
第二条 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由理事会理事选出,副会长及其它主要职务由会长推荐,理事会批准通过。
第三条 会长对本基金会的总体日常事务和运作负责,召集并主持全体基金会会员,理事会或执行委员会的会议,代表本基金会对外联络。
第四条 副会长的职责是协助会长做好工作。副会长一般同时兼管基金会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工作。在会长不能履行公务的情况下,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或由理事会推选一位副会长来行使会长的职权。
第五条 秘书长简要准确地记录本基金会和执行委员会的会议上讨论的主要事件和作出的重要决定,统计正式投票结果,分发会议记录给执行委员和会员,管理会议记录及本基金会的重要文件。负责秘书处的工作,负责通知理事开理事会,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财务长主管基金会的财务方面的工作,审批开支,作出基金会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负责报税事宜,负责财务委员会的工作,在本基金会的年度会员大会上作财务报告,并向执委员会会议或理事会提交自上次会议以来的本基金会收支状况的书面报告。
第六节 委员会
第一条 基金会设立执行委员会以及其它在执行委员会领导下的其它的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来进行基金会的日常运作。执行委员会负责本基金会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二条 执行委员会由理事会选出。执行委员会由本会的部分或全部主要负责人加上被选出的其它执行委员组成。执行委员会的人数总数必须至少五人,并且为奇数。
第三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增补或取消皆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多数票通过决定。
第四条 基金会其它委员会主席或工作小组组长由会长决定和任命。增减这些委员会或小组的成员必须由这些委员会的主席或工作小组组长提名,由会长批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任何会员、理事和执行委员会委员均可参与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或小组的工作,欲加入任一委员会或小组,须向该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直接申请。各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必须将其委员会或小组的成员状况报秘书长备案。
第七节 本会章程修正案
本会章程可以经理事会或在本会会员年会上以三分之二多数表决修正。拟议的章程修正案必须在邮件表决或会议开始前 14 天,或者电子邮件表决前 7 天,由会长或秘书长寄出。
第八节 本会地位及解散
第一条 本基金会系根据美国内务税规 501(c)(3) 节组织而成。本会将不从事 (1) 1986 年美国联邦所得税法 501 (c) (3) 节(或未来相应的税法条款)禁止的任何活动,(2) 1986 年美国联邦所得税法 170 (c) (2) 节(或未来相应的税法条款)禁止的任何活动。
第二条 本基金会解散时,其财产将分发给一个或多个合乎美国税务法规 501(c)(3) 节(或未来相应的税法条款)的机构,或美国联邦政府,州或当地政府之公益事业。任何剩余财产将由本会总部当时所在地的县普通诉讼法庭完全依照本会成立之目的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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